违反工作纪律案例
发布日期:2024-06-251、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化验室副主任等22名责任人涉及出具虚假或不实检测报告。2020年,11月30日,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等7个基层人民法院,对江苏响水“3·21”特大爆炸事故进行一审公开宣判。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等6家中介机构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分别被判处10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罚金,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化验室副主任等22名责任人涉及出具虚假或不实检测报告,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四年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涉事党员被处以开除党籍处分。
2、浙江省平湖市某建设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2021年4月,浙江省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实验室审核专家依法对平湖某建设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通过对两批抗渗试验检测设备的检查和检测人员毛某的询问,发现,该检测公司于2021年4月11日,对某能源有限公司送来的两批混凝土试块进行混凝土抗渗试验,该公司检验人员毛某未经检测编造数据直接出具了上述两批混凝土试块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GM202100064(检测日期2021年4月11日—2021年4月13日)、报告编号BGM202100065(检测日期2021年4月11日—2021年4月13日)),该公司的检测科科长刘某负责上述两批混凝土抗渗试验的数据审核工作,刘某在毛某检测上述两批次混凝土试块时未实地查验就通过了数据审核。该局依据《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3万元;同时,依据《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原第五十条第三项规定,对毛某处罚款2万元;依据《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原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对刘某处罚款2万元。
3、浙江省宁波市吕某某、姜某某等29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2016年至2021年间,从事机动车年检代办业务的“黄牛”吕某某(系累犯)等15人,为违规提高机动车辆(重型车辆为主)的检测合格率和效率,达到多承接业务的目的,先后向宁波A车辆检测公司某甲检测站、某乙检测站以及宁波B车辆检测公司的检测人员,支付每辆车50元至200元不等的好处费,行贿金额6万元至80万元不等。上述三家检测机构的工作人员姜某某等14人,利用各自负责机动车外观、环保、安检等项目检测的职务便利,采用降低外观项目人工判别的通过标准、帮助修复或掩盖瑕疵、控制油门或刹车力度等方式,帮助吕某某等人介绍办理年检的机动车辆违规通过检测,收受好处费12万元至30万元不等。2022年2月至10月,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检察院对该案29人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2022年3月,江北区法院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吕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其余28人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依法全部适用缓刑。上述判决均已生效。
4、米易县马鞍山水库建设管理局副局长刘学明履职不力问题。2013年10月,刘学明在米易县县城河东、河西滨河健身绿道项目建设中技术把关不严,履行工程质量技术监督职责不力,致使建设项目核算价格大幅超过立项批复价格,造成不良影响。2018年8月,刘学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灵山县陆屋镇人大副主席李嘉南对产业扶贫项目审核把关不严问题。2017年6月,李嘉南在分管陆屋镇扶贫工作期间,作风不严不实,对石子岭村贫困户张某某户借用他人产业项目申请产业开发扶贫项目审核把关不严,并在申请验收表上签字同意,致使张某某户申请的产业开发扶贫项目获得上级审批通过并获得奖补资金50000元。对此,李嘉南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19年6月,李嘉南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威海市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大张家监管所所长岳远盛等人食品监管渎职问题。2012年6月至2015年11月,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大张家监管所所长岳远盛、科员范苏民、孔繁贺三人在明知莘县大张明泉饮料加工厂无照经营的情况下,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多次对该厂实施罚款却未依法取缔,致使50余万元的假冒汇源果汁流向市场,造成严重后果。上述三人缺乏工作担当,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以食品监管渎职罪,依法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9月,莘县纪委监委分别给予岳远盛、范苏民、孔繁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