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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核定新增计量检定

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宁价费发【2012】75号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新增计量检定项目正式收费标准的函》(宁质技监函[2012]46号)收悉。新增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经过两年的试行,现已到期。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34号)规定,在对新增收费项目进行成本核算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核定了新增计量检定项目收费正式标准。现就新增计量检定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复函如下: 
    一、我区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及办法。新增计量检定项目收费标准(详见附表),按照不同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逐级递减和扣除财政拨款后补偿计量检定成本并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 
计量检定成本主要包括:直接用于计量检定的检定用房折旧费及维护费;计量基准、标准装置及附属设备折旧费和维护费;能源消耗费(包括计量检定环境条件保证费);原材料费;人工工时费;计量基标、标准溯源考核费和管理费。其中,管理费按不超过前6项费用之和的10%计算。 
    二、其他相关规定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发[2007]59号)执行。 
    三、计量检定收费(包括到现场检定由被检方负担的费用)属行政事业型收费,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变更《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单位应加强收费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收费标准予以公示,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此标准自2012年9月10日起执行。自治区物价局《备案通知单》(宁价费备[2009]045号)停止执行。 
附表: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增计量检定项目收费标准 

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财政厅

2012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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